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五将法庭收到一封来自江西省上饶市的信件,信封里装载着一份诉状,诉状里陈述的满是原告的辛酸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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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原来,2016年时原告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与一女子相识,相识不久后在给付女方“家人”12万元彩礼后与该女子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本以为会有幸福婚姻生活的张某某却在婚后两个月被打碎幸福梦,原来该女子以回娘家为由一去不复返,至今为止与张某某再无一点联系,无奈的张某某只能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02
调查取证
五将法庭收到张某某的诉状后,认真审查了其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女方的身份证联系当地村委了解该女子的情况,拟向女方送达应诉材料并做庭前调解。然而让法庭干警惊讶的是,村委提供的信息与原告陈述的情况截然不同,该身份证记载的左姓女子已与当地一男子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子女,不存在与张某某结婚的情况。
为查证村委的信息,法庭干警找到左某某,当左某某拿出她的结婚证时,让法庭干警惊讶的是张某某提供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与左某某提供的结婚证登记日期竟是同一天,当然,结婚登记机关为两个不同省市的机构,结婚证上的女方照片也明显为不同的两个人。根据上述信息,法庭干警判断是其他女子冒用左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张某某结婚,达到骗婚目的。 03
疑惑重重
那么问题来了:张某某起诉要求与左某某离婚,而左某某提出其没有与张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存在与张某某离婚的问题,这个事情要怎么处理?张某某收到法庭干警反馈的信息也懵了,连声问法官:那我怎么办?我现在根本找不到与我登记结婚的女子去办理离婚手续,怎样才能解除这个婚姻关系?我以后是不是没有办法与其他女子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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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
法官向张某某支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某与骗婚的女子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关系既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所以张某某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除该婚姻关系。张某某虽与左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左某某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申请表等材料,张某某的结婚证是骗婚女子用欺骗方式取得,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和婚姻登记条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因此,张某某要解除婚姻关系,其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途径解决。 04
为民便民
为使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有证据支持,得以解除不幸的婚姻关系,法庭干警将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寄给了张某某,解决了他跨省调取材料的困境。
来源:桂江天平 |